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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净化招投标市场,加强全国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通过全国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证,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全国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和中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协会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全国综合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
非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库人员,不得以全国综合评标专家的名义参与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 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在从事工业(含内贸)、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并符合《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第四条 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由全国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议定。
第五条 全国综合评标专家资格向社会公开征集。全国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全国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评标专家申请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招投标和评标知识,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点击下载:全国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doc
(责任编辑:国机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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