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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星空官方网站平台(中国)有限公司文件
国机安[2011]52号
关于转发《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各所属企业:
国资委近期公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从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商管理等方面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坚决禁止的行为。现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以下简称《禁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禁令》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禁令》的学习宣贯力度,要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人人了解九条禁令,人人牢记九条禁令,人人遵守九条禁令。通过严格执行《禁令》,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防范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较大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编辑:国机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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