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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10来源:未知 作者:国机中兴 点击: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市场秩序,经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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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根治欠薪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督办市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案件。

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监督管理工作,督办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内容,做好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约定工程款分账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实名制管理内容,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承担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配备专()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实时、准确、完整将实名制考勤等信息上传到郑州市建筑业信息化平台。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务负责人是实名制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应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七条  建筑工人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身份证信息、技能信息、从业信息和诚信信息等实名制信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主动遵守实名制考勤、银行代发工资等实名制管理规定,依法依规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拖欠工资矛盾。

第八条  实行建筑领域实名制信息化监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采集、监管全市监管的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信息,并实现与全国、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联通、共享。

第九条  实行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分账及拨付事项,明确工资专户资金拨付申请、审查程序、资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并委托银行对工资性工程款监管及工资代发。

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资性工程款拨付申请,经确认后应及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工资性工程款。

工资性工程款拨付数额应当保证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占当月完成产值的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建筑土建工程20%,市政桥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筑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铁土建工程10%

 第十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且应确保建筑工人工资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应责任及时补足。建设单位不能及时补足的,由工程款担保机构按照有关担保协议先行垫付。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场作业。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建筑工人施工所在的项目名称、从事的工种、合同期限、工资计算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用人单位和建筑工人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施工区域必须进行电子考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每月实名制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应实施封闭式管理,施工企业应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考勤。相关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应自工程竣工后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实行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建筑工人工资。禁止施工企业将建筑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企业应在5日之内为新招用的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银行工资卡或督促建筑工人开通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工人工资月清月结。每月5日前,用人单位依据实名制考勤信息,对建筑工人上月工资进行结算,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汇总后进行公示,同时报建设单位申请相应的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工资性工程款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公示后的工资表递交开户银行。

每月20日前,开户银行应将建筑工人工资一次性转入建筑工人工资卡,并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本人。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后至少3年。

第十六条  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管理。

(一)施工企业被评为我市建筑企业“AAA”信用等级或近两年内严格落实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且没有拖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申请一次性存储一定数额应急押金的缴存方式,不再按单项工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其中: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50万元,二级及以下资质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存储应急押金40万元。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可选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第三方支付保函替代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施工企业承诺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并自开工后半年内创建成劳动用工标准化工地的,可申请减半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逾期未履行承诺的,限期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郑州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

(一)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现场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讨薪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在承诺期内创建成标准化工地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编造虚假事实、围门堵路等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者以讨要建筑工人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

第十八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应及时逐级上传到市级、省级、部级实名制监管信息平台。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1)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基本安全培训并更新相关信息,否则不得允许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采集记录的信息应作为本市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及市场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建筑工人进场施工作业的认定和劳动薪酬的核算;

处理施工企业与施工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认定劳动报酬支付情况;

(二)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建设工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企业申请差异化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是否符合实名制管理有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  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通过实名制信息数据运用分析,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有效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创建建设工程劳动用工标准化工地活动。被评为标准化工地的,作为优良信息记入参建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对标准化工地实行差别化管理,减少进场检查频次;标准化工地及其参建单位可优先参加评优评先。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资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本级监管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或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郑州市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作为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和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考核事项,每年不少于两次,考核情况及时公开发布,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案件,相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督办协办,并综合应用行政手段、信用手段、市场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及时妥善解决拖欠问题。

第二十八条  不断健全完善实名制管理工作信用监管机制,建立企业及建筑工人守法诚信档案,并将相关信息通过郑州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开。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建筑工人违反实名制管理制度,发生拖欠纠纷,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规定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予以发布,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创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三十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禁在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中,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国机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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