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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豫建行规〔2020〕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结算依据。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是施工过程结算的有效凭证,不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施工过程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四)结算原则。对质量合格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维修、返工、改建等合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
(五)结算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程序、比例、时限等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有错、漏、重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发承包双方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
三、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有关责任
(一)履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参建各方应配合做好施工过程结算有关工作。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的委托。
(二)过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过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过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有效计价资料进行过程(竣工)结算。
(三)支付款项。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付款协议必须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规定。
(五)过程结算成果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四、结算周期内计量计价的争议处理
(一)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对部分计量计价结果出现争议,发包单位应对无争议部分的计量计价结果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二)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五、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监管和服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指导,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监督。
(二)要积极引导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发承包双方组织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主体视情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入“黑名单”等,并将处理结果推送至互联网+监管和信用中国平台公示。
1. 发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2. 发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为理由,拖欠工程款的;
3. 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
4.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拨付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2020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国机中兴)